精神病患者被诱骗购买二千余元化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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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患者被诱骗购买二千余元化妆品
中年妇女王某来到浈江区消委会哭诉,其一家四口从湖南农村来到韶关沐溪工业园打工,大儿子皮某现龄25岁,因情感和工作等问题受到刺激,被粤北第三人民医院确诊患精神分裂症。医院要求住院治疗,但因为家庭经济拮据,只能购药在家服用。因为自己和丈夫平时要为生计奔波,不可能24小时看管患病的儿子,其便会四处闲逛。这天来到步行街,被一靓女请到美容院做免费体验,在美容院花言巧语围攻下,无自知力的儿子刷卡三次共1982元,又付现金200元,购买了4瓶化妆品。一个月后,王某查询儿子的银行卡帐目,发现卡里仅有的二千多元已刷空,便追问儿子钱的去处,皮某陆续说出实情。之后王某曾两次从沐溪乘坐公交车前往美容院要求退货款1500元,但美容院只同意退款500元。听说消委会能帮忙,就抱着试试的心理前来反映情况。
消委会认真查看了王某提供的医院诊断书和购药发票,发现最后一次购药时间是2011年12月4日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相关规定,可以认定本次交易行为无效。但是作为家长也有责任,明知儿子患病,还要给他二千多元的银行卡;况且事隔一个多月,化妆品也已开封使用,影响二次销售。在分清楚双方的责任后,最后达成协议,美容院退款1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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